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和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省和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