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烧荒、采石、取土、挖沙、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和通讯设施、搭建构筑物等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工程项目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