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除依法应由国家审核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之外,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与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主要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数据,江、湖、河、山、洞、岛等相关属性数据;冠以“海南”、“海南省”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