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