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种子工作的领导,将林木种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管理工作,依法建立和完善种子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林木种子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