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