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从省外或者境外引进林木种子或者林木种质资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检疫。未经检疫的林木种子和林木种质资源,禁止进入本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港口、机场等口岸设立林木种子检疫检查站,对进出本省的林木种子和林木种质资源进行检疫监督检查。港口、机场等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检疫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