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鼓励和支持本行政区域特有南药种子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南药种子研发、培育,促进南药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