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鼓励和支持本行政区域特有南药种子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南药种子研发、培育,促进南药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