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