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林木种质资源;

(二)珍稀、濒危或者本省特有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乡土树种、主要造林树种等林木种质资源;

(四)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