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区实施河长湖长制。建立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乡四级河长湖长组织体系。

各级河长湖长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各级河长湖长制工作机构,协调落实同级河长湖长确定的工作事项和任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村、财政等河长湖长制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河长湖长制各项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