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河湖管理保护监管机构应当履行河湖日常监管巡查职责,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动态监管情况。

河湖管理保护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污染河湖的违法行为通报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