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河湖生态评估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河湖生态评估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湖生态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