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河湖管理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河湖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河湖取水、用水和排水实行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河湖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