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