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