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并及时向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电梯检验、检测信息。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出具检验、检测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项目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超过原检验、检测有效期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停止使用电梯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