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第十二条有效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配备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鼓励其他场所的电梯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时,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