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配备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鼓励其他场所的电梯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时,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