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车,依照《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管理。

其他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制度,过渡期限、号牌式样、驾驶人资格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