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配建标准、设计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建设停车场(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挪作他用。

停车场(库)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车位,配备无障碍设施。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区等大(中)型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合理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设备。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