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有效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9年6月1日

回到全文第二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