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和进行选举,都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