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代表团召集人请假,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