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已修改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
2019年4月8日
施行日期
2019年4月8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1月13日伊通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9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和比例,按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确定。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满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应当不低于满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比例,并应当有满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各委、室、局主任、局长组成。

自治县县长由满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满族公民所占的比例不低于满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比例。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县县长主持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各委、室、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也可以满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用。

自治县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文件名头、公章、牌匾等并用满族文字和国家通用文字。

自治县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文件、通告等涉及自治县称谓的应当冠以伊通满族自治县全称。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注重培养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注重在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在本地干部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同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口在本地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相适应。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对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予以照顾。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在自治县招收,其中对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予以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吸引、优待、鼓励各类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县各项建设工作。自治县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依法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以法律、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满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享受省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比照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给予的扶持。

财政计划由省单列。

满族中学小学应当开设专门课程,进行满族历史和传统文化教育。自治县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院校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对其中能够熟练使用满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