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耕地质量保护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