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肥料,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