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在耕作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水和污水灌溉的;

(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仍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固体废物作肥料的;

(三)施用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肥料或者超过规定范围使用农药的;

(四)其他危害耕地质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