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和耕地环境构成的满足农作物质量安全和持续产出的能力。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