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期确需超过两年的,由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提出申请,报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