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化条例/第二章 绿化规划第九条有效农村绿化规划,应以绿化宜林荒山、荒地、营造农田防护林、牧场防护林,绿化村旁、宅旁、路旁、水旁及其它可以植树、种花、种草的空隙地,以及低质低产林、灌丛地改造等为主,并将植树造林与当地农民兴林致富相结合。西部地区的农村绿化规划,应以营造牧场防护林、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为重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