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其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工作。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绿化意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