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必须申领养殖证。

申领养殖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跨市、县水域、滩涂的养殖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发;没有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由省人民政府核发。

单位和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