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或者以其它方式经营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