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进出渔港的船舶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接受安全检查;在渔港内应当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安全秩序的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