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