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协调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