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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文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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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