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已修改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3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7月1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有关部门、组织,依据有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对合作社和成员、理事、监事、管理人员等具有约束力。
同一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所对应的资产,应当召开成员大会审议、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权人有权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一)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
(三)积极开展权利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