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检察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调查核实:
(一)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二)向当事人、有关知情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
(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五)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六)现场走访、查验;
(七)查明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进行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2月26日
检察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调查核实:
(一)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二)向当事人、有关知情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
(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五)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六)现场走访、查验;
(七)查明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进行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