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六、七、八款规定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款规定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