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六、七、八款规定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款规定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