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对于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需要搁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决定该法规案终止审议。终止审议决定应当告知提案人。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