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并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