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每次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介绍情况。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立法顾问、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安排公民旁听。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