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州开展立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社会稳定和进步、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二)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三)坚持问题导向、立法为民,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立法;

(四)坚持立法公开,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结合自治州实际,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