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经审查、筛选、编制的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应当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于每届任期第一年的上半年审议通过。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