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村规民约、一事一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保洁费和垃圾处理费。

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