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县城建成区内饲养犬只等宠物,应当定期进行免疫。饲养宠物应当采取有效管控、防疫措施,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不得危及他人安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和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