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指示牌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确保整洁、完好、美观、安全,整体设计应当体现当地民族风格和文化特点,并与周边建筑风格相协调。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

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