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太阳历文化保护工作给予资金支持:

(一)太阳历文化的抢救、记录、调查、整理;

(二)太阳历文化原始资料、实物的征集、保存;

(三)太阳历文化研究及成果的出版发行;

(四)太阳历文化区域性整体保护;

(五)太阳历文化专业人才培养以及传承人的资助;

(六)太阳历文化传习场所的建设与维护;

(七)太阳历文化研究、交流、宣传、展示、展演等活动;

(八)太阳历文化优秀影视、文学作品创作;

(九)其他太阳历文化传承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