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彝族十月太阳历文化园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文物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